死亡前2年贈與是不是遺產?

死亡前2年贈與是不是遺產

為何有人說死亡前2年贈與會被當成遺產?如果是遺產是不是繼承人都可以有權利來分呢?為何國稅局跟我說要作為遺產跟我課遺產稅,房子已經過戶給別人了啊,為何我還要繳遺產稅呢?這個問題到底答案是什麼,就讓律師白話來跟您說明。

死亡前2年內贈與是不是遺產?

經常有民眾來詢問律師,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給他人財產,是不是也要當作遺產?

這個問題確實很複雜,必須從「遺贈稅法」和「民法」分開來看。也必須從不同的身份角度(繼承人、債權人、國稅局)來看,才會瞭解為何有這些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如何說?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上面規定簡單來說,就是死者死亡前2年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應視為死者之遺產,併入死者遺產總額來課遺產稅。

為何遺贈稅法要這樣規定呢?

很多人腦筋動很快,如果遺產會需要繳遺產稅,那麼死者名下沒有財產(遺產),是不是就不用繳遺產稅了?那我就在快去世的時候趕快將財產都想辦法清空,這樣就不用繳遺產稅了!

事情當然不是我們想的這麼簡單,國稅局當然有方法可以防堵,就是前面的遺贈稅法第15條。其用意是因為要避免死者為了規避遺產稅,而在快要去世的時候脫產(有的疾病可能不是立刻死亡,所以還有時間進行移轉財產)。所以將死亡前2年的遺產視為遺產來課遺產稅。

不然大家都在快要去世的時候(例如死亡的前一秒贈與他人),將名下財產全部贈與給親人,不就可以不用繳納遺產稅了?如果這招有用,國家可能永遠都徵收不到遺產稅了。

因此這個2年內贈與親人視為遺產的規定,其實就是為了避免民眾意圖規避遺產稅的設計,因此純粹是稅務上防弊的考量。

但魔鬼藏在細節,這個規定有3點要注意

(1)「視為」遺產,本質上就不是遺產

首先,法條是寫「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既然是「視為」就表示其實它不是遺產,只是稅法將它「視為」遺產。更白話文來說就是,「裝作」這些財產是遺產,其實它不是遺產。

白話來說,所謂「遺產」是指,死亡時死者所擁有的財產(可能是實體的現金、房產,也可能是抽象的債權,例如好友所欠的100萬元)。

然而,法律上,財產在贈與給別人的時候,財產的所有權就已經移轉給他人了,所有權移轉後,這個財產就是別人的財產,不是死者名下的財產,因此不會變成死者的遺產。

(2)不是所有贈與均視為遺產

第二、遺囑稅法規定只有送「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才會視為遺產,因此,送這些身份以外的其他人,是不會「視為」遺產的。

也就是不是所有的贈與,都會視為遺產喔!要看送的對象是誰而定。

有的人腦筋動很快,那我將遺產送給朋友是不是就可以規避遺產稅了?是的,依照條文,送給法條規定以外的人就不會「視為」遺產,但別忘了,送別人財產還是要繳贈與稅啊。如果沒有繳贈與稅,日後被查到,除了需補繳還可能會有罰鍰呢。

(3)這個規定是給國稅局用,影響的是該繳納多少遺產稅

第三、這個條文純粹是關於「應該要繳納多少遺產稅」的規定,如果國稅局沒有意見,就沒有意見。跟實際有多少遺產,或是繼承人間應如何分配遺產並無關聯。

民法如何說?

民法第1148-1條:
繼承人
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有的民眾會拿出民法1148-1條詢問律師,為何民法有規定這條?看起來好像是說2年內的贈與要當作遺產?這些民眾很認真,先自己查詢了,而且網路上似乎有律師頁面說可以當作遺產(其實是錯誤的,下面詳述)。

非也,非也。這條規定跟遺囑稅法第15條有點像,但是目的不同。

民法第1148-1條主要是保護債權人的權利(就是死者有欠債,保護債主的規定)。

條文也有「視為」兩字,就表示 「實際上」不是。另外「所得遺產」也跟「遺產」不一樣,民法稱「所得遺產」是指債權人可以求償的財產範圍,因此這條的目的是不容許死者在去世前任意脫產,就算有脫產結果(例如贈與給繼承人),也要當作沒有脫產,債權人統統可以就送出去的財產取償。但是就繼承人之間來說,送出去的還是已經送了,不能主張是遺產,當然繼承人也無權來分配。

這條有幾個值得注意的地方:

只有贈與給繼承人才會視為所得遺產

首先,只有贈與給「繼承人」的財產才是被視為「所得遺產」,那麼贈與給「非繼承人」呢?是的,不會被視為「所得遺產」。

因此,不是所有的贈與都會視為遺產。

贈與對象範圍和遺囑稅法不一樣

其次,民法1148-1條的「繼承人」和遺產稅法第15條的受贈對象範圍也不一樣,遺贈稅法的對象範圍更大,包含所有順位的繼承人(後順位的繼承人其實還沒有繼承權,並非繼承人)和其配偶。但民法1148-1條只有規定繼承人,所以後順位的繼承人還沒有繼承權,就不是繼承人。而且繼承人的配偶因為不是繼承人,所以如果送給繼承人的配偶也是不會視為「所得遺產」。

腦筋動比較快的人可能發現這裡有個漏洞,不過不方便公開說明,給大家動動腦筋了。

死亡前2年所贈與的財產到底是不是遺產呢?

總結而言,合法贈與出去的財產就不是遺產,繼承人不可以主張加回遺產分配。

經常產生遺產糾紛的情況是,死者在去世前不久送了一個房產給某個繼承人,其他繼承人覺得不公平,認為這個房產應該也算是遺產,不可以一個人獨得。然而在民法上,其實送出去的房產就是屬於他人之物,不是死者遺產,所以其他繼承人是沒有權利主張分房產或是補償金額的。

這個結果跟很多民眾的情感認知不同,但是換個角度思考,如果死者死前一個月是將房產送給慈善機構,這個時候是否繼承人可以要求慈善機構返還房產呢?又或是死者是5年前送房產給慈善機構,是否繼承人會主張房產是遺產,應該給繼承人分配呢?可能這個時候很多民眾心中的答案都是否定的。

通常情感上不能接受,是因為覺得都是子女,為何某人可以拿比較多?然而如果是合法的生前贈與,那麼送出去就送出去了,就是別人的東西了。縱然覺得不公平,但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只是情感上我們無法接受。

這裡有個伏筆,也就是必須是「合法」的贈與,才發生贈與的法律效力。如果贈與當時有不合法的情況,例如常見沒有經過死者同意的盜轉、偽造文書、死者已經失智了沒有行為能力,當年贈與其實是借名登記等等,那麼是不構成合法贈與的。就算財產已經在他人名下,也還是可以請求返還回來。

例外:特種贈與

唯一的例外是除非該贈與有構成「特種贈與」(民法第1173條),也就是死者是基於「結婚、分居或營業」的原因而為的贈與,那麼不管是多久以前的贈與(不限死亡2年內),都可以加回來變成應繼遺產,而且受贈人因為已經受贈,所以可以分配的遺產會變少。不過主張是特種贈與而要歸扣回來必須要特別舉證,但很少有父母送財產的時候會公開說這個是因為「結婚、分居或營業」等原因所送,因此在無法舉證下,通常也很難被法官認定是構成特種贈與。

民法第1148-1條或遺贈稅法第15條並非保護繼承人之規定

前面說明,對於「繼承人」來說,應該已經很清楚:合法送出去的財產就不是遺產了,繼承人沒得分。至於其他的法律規定所保護的對象也非繼承人,甚至是對繼承人不利的規定(一個是要繼承人多還債,一個是要繼承人多繳遺產稅)。

民法1148-1條是要繼承人還更多欠債

對於債權人來說,如果生前贈與的財產被視為「所得遺產」,債權人就可以以該物取償。如果該物已經不見或是賣掉,就換算成等值金錢要求繼承人清償。因此,這條規定本質上是要求繼承人必須清償更多的欠債。

因為目前已經改成全面限定繼承,以繼承多少遺產清償多少死者的債務。因此,如果死者生前將財產都送人,沒有留下遺產的話,其實債權人也無法跟繼承人要求清償。但是民法第1148-1條是債權人的解套條文,這條白話來說就是,就算死者生前都將財產送給繼承人,債權人別擔心,你還是可以跟繼承人討債的。死者死亡前2年送多少,就可以討債多少。

遺贈稅法第15條是要繼承人多繳遺產稅

如果有構成遺產稅法第15條第1項的情況下,贈與財產就必須在核定遺產稅上擬制為遺產,加入遺產總額,造成的結果就是遺產總價值變多了,因此要多繳稅。這個跟民法上是不是遺產沒有關聯,單純是稅法上國家希望可以課徵到遺產稅而已。

因此遺贈稅法第15條是用來對付繼承人的,兩年內繼承人(其實不單單繼承人,所有繼承順位的人和配偶都算內)受贈多少財產,統統要拿來課遺產稅,而不是讓繼承人可以多分遺產。所以民眾真的不要誤會了。

其實稅法上有很多類似的「視為」規定,都是為了防堵各種民眾可能規避稅金的情況,以後有機會再分享嘍!

總結

其實規定這麼多,其實簡單來說,民眾只要先瞭解自己是什麼身份。是繼承人呢?還是債權人?還是國稅局?

如果您是繼承人,那麼去世前2年內贈與,只要是合法贈與,且沒有特種贈與的情況下,就不是遺產。繼承人沒得分。

如果您是債權人,那麼去世前2年內有贈與,且受贈人是繼承人,恭喜您,您可以討更多債。

如果您是國稅局(或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那麼去世前2年內贈與給特定親屬關係(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要計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也就是遺產稅會變多。

常見問題Q&A

死亡前2年內贈與到底是不是遺產?

1. 如果您是繼承人,那麼去世前2年內贈與,只要是合法贈與,且沒有特種贈與的情況下,就不是遺產。繼承人沒得分。
2. 如果您是債權人,那麼去世前2年內有贈與,且受贈人是繼承人,恭喜您,您可以討更多債。
3. 如果您是國稅局(或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那麼去世前2年內贈與給特定親屬關係(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要計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也就是遺產稅會變多。

贈與財產視為遺產到底對於繼承人是好還是不好?

死亡2年內贈與視為遺產的規定,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債權人,或是讓國稅局多課徵遺產稅,對於繼承人來說其實並無好處,也無法多增加可分配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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