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方式有3種:公同共有繼承、一般繼承、分割協議繼承,該選哪一種?

3種繼承方式-公同共有、一般繼承、分割協議繼承

你知道繼承有3種方式嗎?公同共有繼承、一般繼承、協議分割繼承有什麼地方不一樣?什麼情況下該選哪一種?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有什麼不同?有什麼地方我該注意的呢?應該選擇那一種繼承方式對自己比較有利呢?到底要不要交出印鑑證明?讓律師一次完整說明,看懂後,記得不要再被騙走印鑑證明和印鑑章了!

我該選哪一種繼承方式呢?

「李律師,我們兄弟都已經說好,父親全部的遺產要給我,這樣可以嗎?」

「我聽說法律有規定特留分,不能全部遺產都給一個人,我真的可以一個人繼承全部遺產嗎?」

「辦遺產一定需要印鑑證明和蓋印鑑章嗎?」

「我的鄰居因為遺產問題吵到家庭失和,好像繼承就卡住了,到現在錢都凍結在銀行,房屋也沒有辦法賣出,該怎麼辦?」

「聽說共有有兩種,請問有什麼差別?不是都是共有嗎?」

民眾在諮詢律師繼承相關問題的時候,上面的問題經常被提出。

這些問題其實牽涉到了3種不同的繼承方式:1. 「公同共有繼承」、2.「一般繼承(應繼分繼承)」、3.「分割協議繼承(分割繼承)」

本文就來說明3種繼承方式有何不同,看完您就知道該選擇何種繼承方式最適合自己!也避免自己在繼承的過程中被人給騙了!

第一種繼承方式:公同共有繼承

「公同共有繼承」不是「共同共有繼承」

「公同共有」和「共同共有」兩者讀起來很像,導致不少人誤會「公同共有」就是「共同共有」,但事實上兩者完全沒有任何關係!

而民法有明確規範法律效果的只有「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就是沒有「共同共有」喔。

因此有時候聽到民眾在諮詢時,說房子是共同共有時,律師都要再確認,到底民眾指的是「公同共有」還是「分別共有」,因為兩者的法律效果相當不同,可別弄錯了。

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的差別為何?

「公同共有」和常見的「分別共有」(又稱持分共有)雖然都叫「共有」其實大不相同。

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公同共有沒有持分的概念,而是全體繼承人不分持分多少地一起共有。也因此,公同共有物如果要賣出(處分),需要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才可以進行。而「分別共有」(又稱持分共有),每個人有明確的持分,因此不需要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自己一人就可以決定賣出自己的那份持分。

民法規定,人在去世的瞬間,死者的財產就立刻變成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換句話說,不用特別去辦理什麼行政手續,在「法律上」遺產就「自動」變成所有繼承人所公同共有。

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然而,公同共有其實不是一個很好的狀態,因為全部的繼承人都被綁在一起,不管做什麼決定,都要一起決定,如果有一個人反對就不能做。也因此,法律上其實並不是很鼓勵「公同共有」的狀態,因為經常發生一個人卡死全部人的情況。

所以在通常情況下,如果沒有發生糾紛或特殊理由,一般人會將遺產辦成「分別共有」,例如三兄弟一人3分之1的土地持分,如果大哥自己想要賣掉他的3分之1,不需要其他弟弟的同意,自己就可以賣掉了。

公同共有狀態通常是不得已的選擇

真的萬不得已,才會一直持續公同共有的狀態。為何這麼說呢?

常見的情況是兄弟姐妹間,為了遺產分配問題,吵得不可開交,彼此互不相讓,誰也不願意來蓋章,因此無法辦「一般繼承」或「分割協議繼承」(兩者之差別詳後述)。

而通常這種親人爭產的情況,可能見到面就要打架了,更不可能大家一起拿章來蓋,因此實務上,公同共有繼承其實只需任意一個繼承人單獨去辦理即可(也就是蓋1個人的章即可)。

這個時候,律師一般會建議在進一步決定要不要打官司或其他做法之前,可以先將不動產遺產辦理公同共有繼承,避免逾期(超過6個月)被地政事務所處以罰鍰。

為何還需要辦理公同共有繼承?

等一下,您可能會問,剛剛民法不是說人死後,遺產就自動公同共有了嗎?為何現在又要繼承人去辦「公同共有繼承」?

沒錯,法律雖然這樣規定,但是實務上不動產還是登記在死者名下,外觀上當然看起來很奇怪,而且跟事實狀態並不相符,過世的人怎麼能擁有房屋呢?

政府為了請大家記得去將名字變更,因此特別規定如果繼承人一直不去將死者名字改成在世的人的名字,就會開罰!開罰了,大家就會怕,就會去辦繼承(即改名字)了。規定可參考下面法條。

土地法第73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將死者的名字變更成繼承人的名字,而不去涉及每個繼承人到底持分多少的繼承,就是所謂的辦理「公同共有繼承」。

公同共有其實是一種權宜的暫時狀態

然而公同共有繼承其實是一種權宜的暫時狀態,民法並不是很鼓勵這樣的狀態,因為處分共有物需要全部人的同意可能導致共有物難以使用,阻礙經濟活動,因此法律規定很多改變公同共有狀態的方法。

例如在公同共有的狀態下,如果事後親人達成分配的共識,可以再辦理「共有形態變更」,又或是如果達成不了共識,也可以訴請法院裁判分割。

也因此民眾不用擔心,辦理完公同共有繼承後,想要改成分別共有或是再做分割協議繼承也是可以的,不用怕辦了公同共有繼承後就永遠處於你牽制我我牽制你的狀態。

「公同共有」繼承的特色在於

  1. 如果要賣(或所謂處分)必須全體繼承人一致同意。
  2. 只要「一位」繼承人蓋「普通章」就可以辦完公同共有繼承。
  3. 是一種暫時性的狀態(但如果不去改變,可以維持永久)。
  4. 如果親人因故無法談妥如何分遺產,請先辦理公同共有繼承
  5. 公同共有是權宜暫時的狀態,事後可透過裁判或協議分割改成別的狀態。

第二種繼承方式:一般繼承(應繼分繼承)

什麼是一般繼承?按照法定應繼分的繼承方式

另外一種繼承方式是所謂「一般繼承」或又稱做「應繼分繼承」。

常見的情況是配偶和小孩按人數均分,例如繼承人有1位媽媽2個小孩,就是每個人有3分之1的不動產持分,銀行裡面的存款就是按人數平分。

這樣的繼承方式最單純,看法律如何規定,就如何去分遺產。

辦理上也很單純,只需要「全體繼承人」的「普通章」即可辦理,不需要印鑑證明,當然更不用印鑑章

一般繼承(應繼分繼承)的特色

  1. 辦完後,每個繼承人都有持分,彼此權利區分清楚。
  2. 不用其他繼承人的同意,就可以自行處分自己的那一份。
  3. 只要全體繼承人的「普通章」即可辦完一般繼承,並不需要印鑑證明。
  4. 辦過一般繼承後,就不能再辦分割協議繼承。

第三種繼承方式:分割協議繼承

什麼是分割協議繼承?不用按應繼分繼承,大家說好如何繼承就可以如何繼承。

第三種繼承方式最大的特色在於,繼承人之間可以自行談好遺產要如何分,不必按照法定應繼分來分。

也就是,法律雖然規定了應繼分,但是並沒有強迫繼承人一定要按應繼分的比例來繼承,如果繼承人之間談好,同意如何分配遺產,甚至某位繼承人完全不拿遺產,法律是完全尊重的。

也就是說,有的繼承人可以分比較多,或是特定房屋可以全部給某位繼承人繼承。

常見的情況是,哥哥一家都跟爸爸住一起30年了,爸爸走了,其他兄弟姐妹都同意這個房子應該全部給哥哥一家人繼承。或是大家都認為某位繼承人照顧父母特別辛苦,所以大部分遺產都給某位繼承人繼承。又或是在長輩的要求下,其他繼承人配合同意長輩所安排的遺產分配方式。

這種繼承方式的威力最為強大,而且可以不用付任何的贈與稅,就可以將全部的遺產讓一個人繼承,或是將遺產任意地進行分配!

不過因為這種繼承方式有可能侵害到某些繼承人的應繼分,所以在辦理繼承上會比較嚴謹,必須確保繼承人之間真的有達成協議,而確保的方式就是需要全體繼承人出具印鑑證明和印鑑章。遺產分割協議書上面必須蓋全體繼承人的印鑑章。

但請注意,實務上,送給地政事務所的遺產分割協議書必須蓋印鑑章,否則地政事務所是不會給予登記的。然而,遺產分割協議書只要繼承人都有簽名(或蓋普通章),其實就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事後如果有人不依照協議書履行,是可以提告要求履行的。

因此可別自作聰明,別以為沒有蓋印鑑章就沒有效,倘若真的是親簽或本人所蓋的章(自己拿別人的章來蓋當然不算),還是有法律的拘束力!

協議分割有以下的特點

  1. 繼承人之間可以任意地分配遺產,不必按照法定應繼分方式分配遺產。
  2. 需要全體繼承人的印鑑證明和印鑑章。
  3. 可以達成類似拋棄繼承的效果,同時享受遺產稅扣除額。
  4. 如果繼承人有債信問題,請不要採用分割協議繼承。

第4點為何繼承人有債信問題,請不要採用分割協議繼承呢?請參考下面的文章:

延伸閱讀:你是「拋棄繼承」還是「自願不拿遺產」?遺產分割協議被撤銷,一堂數百萬元的課!

3者最大的不同點

從上面3種繼承方式的比較,可以發現3者最大的不同點就是:只有分割協議繼承需要印鑑證明和印鑑章!

其他的繼承方式都只需要普通章(即路上刻印店10分鐘就可以刻好的那種木頭章)即可!

現實中,不少案件是某位繼承人藉口說為了要辦理繼承,所以跟其他繼承人要印鑑證明和印鑑章,嘴巴上說會大家平分遺產,結果給了印鑑證明和印鑑章去辦理後,赫然發現怎麼自己什麼東西都沒有繼承到!

但這時房子已經過戶完了,木已成舟,此時才來跳腳,跟法院主張被詐欺脅迫等等要塗銷繼承登記,都太遲了。

因此,如果您有親人過世需要辦理繼承,打算要平均繼承遺產(有房屋或土地的情況下),但是其他繼承人卻跟您要印鑑證明的時候,心中警報就要大響,因為不動產辦理平均繼承不需要印鑑證明,不需要印鑑證明、不需要印鑑證明,很重要所以說3次

如果其他繼承人跟您說遺產會大家平均繼承,很熱心地要幫大家跑繼承流程,並跟您索取印鑑證明的話,恐怕您需要問清楚情況了,因為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的繼承過戶,如果是辦理應繼分繼承,是不需要印鑑證明的。

至於一般金融機構(例如農會、銀行、郵局),不論是何種繼承方式,在繼承人沒有親自到場的情況下,幾乎都會要求出示印鑑證明(不過每一個銀行,甚至分行可能做法會有差異,建議親自打電話去分行詢問)。

經過上面律師的說明,記得不要再被騙走印鑑證明和印鑑章了!實務上,如果印鑑證明和印鑑章被拿走辦理遺產分割繼承,通常對方都會主張「表見代理」,就算您當時交付印章的意思不是要放棄繼承,而是希望要平均繼承,日後不得已告上法庭,要打贏官司還是不容易的。

繼承的方式:公同共有繼承vs一般繼承vs分割協議繼承
繼承的方式:公同共有繼承vs一般繼承vs分割協議繼承

最後的重點提醒

  1. 如果親人間希望用應繼分來繼承,請選擇「一般繼承」。
  2. 如果親人間已經談好如何分配遺產,請選擇「分割協議繼承」。
  3. 如果親人間有糾紛,對於遺產應如何分沒有共識,請選擇「公同共有繼承」。
  4. 辦理繼承的過程中,印鑑證明和印鑑章請儘量不要給其他人保管。
  5. 需要蓋印鑑章的時候再自己去蓋章,最安全。
  6. 看清楚遺產分割協議書的內容後再自行蓋印鑑章。
  7. 如果親人間因故沒辦法談妥如何分配遺產,請先辦理公同共有繼承。
  8. 如果繼承人之一有債信問題,建議不要用協議分割繼承。

常見問題Q&A

「公同共有繼承」和「分別共有」有什麼區別呢?

辦理一般繼承或分割協議繼承後的共有狀態叫做「分別共有」而非「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之共有人如需賣出所繼承的不動產遺產,必須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分別共有繼承則是任一繼承人均可自行賣出所擁有的持分。
另外請注意,公同共有是一種暫時的狀態,只要繼承人達成共識,隨時可改成分別共有。如無法達成共識,可以另請求法院訴請裁判分割。

辦理繼承登記一定需要印鑑證明和印鑑章嗎?

不一定需要,僅有辦理「分割協議繼承」才需要附印鑑證明和印鑑章,辦理其他繼承方式只要「普通章」即可。

可以全部遺產都給一個人繼承嗎?

可以的,只要全體繼承人都同意,成立遺產分割協議,就可以將全部遺產給一個人,不受特留分的限制。

公同共有的缺點

公同共有人如想處分公同共有物(例如出賣房屋、土地)必須全體共有人同意才可以為之。另外公同共有關係下,每個人的持分比例並不清晰,未必一概是按照應繼分的比例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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