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於醫院插管但神智清楚,還可以立遺囑嗎?

醫院插管立遺囑

天有不測風雨,人有旦夕禍福。有時因為意外,突然人就送進醫院急救,急救後有幸存活但已經插管,可能也將不久於人世。雖然插管但意識仍清楚下,是否可以立遺囑呢?該如何立才有效?

在醫院插管了但神智清楚,還來得及/可以立遺囑嗎?

實務上常遇到當事人要求律師到醫院立遺囑,細問下才知道當事人因為意外,在醫院搶救後已插管住院中,這時候才警覺要趕快安排身後事,希望可以找律師來病床邊立遺囑。

然而這時候當事人因為已經插管無法說話,固然意識清楚、神智清明,可以溝通,但只能點頭搖頭或是發出簡單的聲音,身體也虛弱到無法提筆寫字,這樣的情況還來得及立遺囑嗎?或是更確切來問:可以立遺囑嗎?

我們先看看法律怎麼規定。

五種法定遺囑方式

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的成立方式有5種,包括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五種法定方式。

自書遺囑

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公證遺囑

民法第1191條第1項規定,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密封遺囑

民法第1192條第1項規定,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註:密封遺囑其實是其他遺囑的「隱私加強版」,本質上只是多了加密的功能。實務上很少人使用,因為要件繁複,開封也必須符合法定方式,非有必要不建議當事人用此方式立遺囑。

代筆遺囑

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口授遺囑

民法第1195條規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後略)。

法定遺囑方式

「口述遺囑意旨」親口說是關鍵

以上5種遺囑方式,除了第1種自書遺囑可以不用「口述遺囑意旨」(即嘴巴說出來)的方式立遺囑,其他4種法定遺囑方式都要求立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陳述」或「口授」,也就是要求「親口」說出遺產要如何分配。

這個口述的規定非常嚴格,不可以用筆談、手勢、手語、點頭、搖頭來表達

立遺囑必須依照法定方式為之,如果稍有不符法定方式,就是無效的遺囑,寫了等於白寫。進了法院通通都會被判定為無效遺囑。

因此,「口述遺囑意旨」這個要件非常重要,如果沒符合,所立的遺囑就是無效的。

實務上曾有公證人到病房寫公證遺囑,用字卡方式確認病床上已經氣切的立遺囑人意思,立遺囑人只能虛弱地點頭表示。立遺囑人去世後,次子不服遺囑內容,提告遺囑無效訴訟,主張立遺囑的過程立遺囑人沒有口述遺囑意旨,因此遺囑無效(新聞閱讀:地主氣切 點頭立遺囑無效)。

口述的規定
不可以用筆談、手勢、手語、點頭、搖頭來表達遺囑內容

插管/氣切後無法說話,不符「口述」要件

以本文一開始的例子來說,因為當事人插管導致無法正常說話,即便意識清楚也無從履行代筆遺囑的法定「口述」要件,因此立出來的代筆遺囑,必然無效。而當事人又虛弱到無法提筆完成自書遺囑,看起來似乎沒有任何一種法定遺囑可以完成了。類似不能講話的醫療方式還有氣切,也有一樣的問題。

這個案例也提醒我們,立遺囑要趁早。

老實說,這應該是民法遺囑規定的漏洞(缺漏)。民國初年立的民法,自然無法考慮到現代醫療技術的演進,無法想像插管這種醫療方式。然而現在很多情況都是插管後才想到遺囑這件事,我們法律卻還沒有跟上這個社會演進。早年必須靠口述來確定立遺囑人的真意,但在現代科技發達的情況下,難道還沒有其他方法可以確定當事人的真意嗎?防偽就只能靠筆跡?這些問題值得吾人深思。

如何解決呢?

最後,這個情況真的沒有一點辦法解決了嗎?也不見然,法律規定是一回事,實務運作又是一回事,歡迎與律師聯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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