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不出席可以嗎?13點調解注意事項一次看!

法院調解不出席(強制調解)

遺產分割訴訟屬於必須強制調解的案件,然而什麼是強制調解?既然叫強制,我是不是一定要去?強制法院調解不出席會怎麼樣?出席調解要注意什麼地方?本文就常見問題和應注意事項一次回答!

什麼是強制調解?

調解,是在調解委員的主持下,由雙方協商共退一步,達成解決紛爭的機制。強制調解的「強制」,並非雙方都強制要出席的意思,而是指某些類型的糾紛,在正式提告後,即使雙方當事人都沒有主動聲請調解,法院仍會強制安排調解程序。

強制調解項目(法院調解)有哪些?

強制調解事件(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一項參照):

(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五)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六)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九)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十)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十一)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其中第10款就是遺產分割調解屬於強制調解的法源依據。

例外不用強制調解的情況

上面所列強制調解事件,如有以下情形者,可例外不先經調解程序,直接進入審判程序。

例外不用調解的情況(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參照):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二)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
(三)因票據發生爭執者。
(四)係提起反訴者。
(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六)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強制調解 vs. 任意調解

調解,可分為「法院調解」與「非法院調解」(例如: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本文主要講的是「法院調解」。法院的調解可分為強制調解事件及任意調解事件。非屬於強制調解項目的事件,就是屬於任意調解。

若屬於強制調解事件(例如遺產分割訴訟),一定要經過調解,只在調解不成立後,才會進入法院的訴訟程序。若屬於任意調解事件,則當事人可以選擇在起訴前聲請法院調解,或是不聲請調解直接進入訴訟程序。

強制調解與任意調解

如果出席調解,一定要接受調解條款嗎?

不用,如果您對任何調解條件或條款有意見,您有完全的權利可以不同意並拒絕簽名,千萬不要在壓力下而貿然簽下。寧願多跑幾次也不要隨便簽名,切記切記。

您可以要求再開一次調解,並要求將草擬的調解條款影印或拍照下來,回去請教律師。切記,簽下去後幾乎不可能反悔,而且調解筆錄(或調解書)具有法院確定判決的效力,可以直接強制執行。

對方可能會用今天不簽,下次就沒有這個條件機會了來壓迫你,切記,請謹慎考慮簽下去的後果。調解委員為了結案也可能對兩邊施加壓力,如不確定是否可以徹底保障自己權益,建議請律師陪同調解。

調解對方不來怎麼辦?

如果是無故不到的情況,調委可能會詢問是否要再發通知另訂調解日期,或是直接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至於何種好,要看您的情況而定,難一概而論。

訴訟乃是現代之戰爭,在提告前就應該做好全面的規劃,孫子兵法有謂上兵伐謀。與其提告了才煩惱對方不來調解怎麼辦,應該事前就各種可能情況做預測。如果沒有調解必要,原告遞狀表明不願調解也無不可。或是利用對方避不見面,建構假扣押的事實理由等,都是訴訟策略的一環。行動前建議與律師討論清楚,以確保極大化打贏官司的機會。

法院調解不出席會怎樣?不想去調解可以嗎?

民事訴訟法第409條: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註:這個規定只有針對法院調解,鄉鎮市調解沒有。)

雖有上開處罰的規定,然而強制調解並無法強制要求雙方一定要到場,真的不去調解,實務上也很少見到法院裁處罰鍰,就算真罰也不過最多3000元,實在沒有什麼強制力可言,當然也不會拘提或通緝當事人。

因此「強制調解」並非強制雙方當事人一定要出席的意思,強制調解之「強制」是指法律規定在正式進入訴訟審判前,必須強制多這一道調解程序。

無論「強制調解」或「任意調解」,都沒有規定當事人一定必須出席,然而無正當理由而未出席,並非友善的應訟態度,建議不要沒請假無故不到。如認為沒有調解必要,也建議遞狀表示無調解意願。

可別一聽調解可以不去,就皮皮的故意放鳥法院,在有些情況下未必對自己有利(理由詳後述)。

法院調解不去會被假扣押嗎?

坊間有傳言如果不去調解會被假扣押。其實,未必。法院如果要准許假扣押,必須要有假扣押的事由即「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一次沒到不會就立刻被認為構成事由而被假扣押,必須綜合事跡來判斷。

某些案例之所以沒去調解而被假扣押,可能是用被告已經不知下落,調解也無故不到,恐怕會脫產逃匿,故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作為假扣押的理由。在綜合各種事證下,法院確實可能會准許假扣押的裁定,然而並非不去調解就會被假扣押

調解不出席如何避免被假扣押

為了最小化不去調解所可能被假扣押或其他不利的風險,建議最好至少遞狀表示無調解意願,這樣就不是無故不到(請至少前幾天就遞狀,切勿當天才表示)。在當事人遞狀明確表達無調解意願的情況下,可認為是「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而免去調解程序。

也因為有被假扣押風險,所以我不建議無故放鳥法院,如果真的沒有意願調解,就遞狀表明無調解意願就好了。

有的當事人怕麻煩只用打電話給法院的方式說無意願調解,然而電話口說無憑,遞狀才會留下記錄。至於如何做比較好就看您的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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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告了,該不該出席調解?

該不該出席,這要個案決定,涉及訴訟策略。最怕當事人自己出席調解,結果說了不利自己的話不自知,那麼不如不要出席,多說多錯。

常見出席調解的錯誤,當事人為了拉低金額,以為裝窮可以博得同情少付一些,直接說自己沒錢,結果被當成假扣押的明確證據(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立刻財產就被凍結起來。

如果出席了,該怎麼說比較好?這也要個案判斷,畢竟訴訟戰爭這個時候就已經開打了,應該考慮要不要請律師當你的軍師。

常見當事人調解結束後才來找律師,我都覺得好可惜,既然終究都要請教律師了,為何不調解前就先諮詢律師?

法院調解不成立之後(流程說明)

調解不成立–»進入審判–»宣判。

調解不成立後案件就會進入訴訟(審判)程序,由法官主持審理,經過幾次開庭後,法官如果覺得案件已經瞭解清楚了,就會宣佈辯論終結並訂宣判的日期。到了宣判那天,法官只會宣佈判決的主文(您可以不到場),至於判決的全文(判決書)要等1到2個禮拜才會收到。

調解不成立後可否再調解?

可以。進入訴訟後,雙方隨著訴訟進行,可能又有調解的契機,可視情況跟法院聲請移付調解,當然前提是雙方都同意進行調解才可以。

調解好處與壞處

好處(優點)

  • 起訴時同時表明聲請調解,可只先付聲請調解的費用,最低0元最高5000元。調解如不成立進入訴訟程序後,再補交不足的裁判費即可。如果調解成立,就不用給付較高額的裁判費,是相當簡便的辦法。
  • 如果調解成立,可免去打官司所耗費的時間金錢和勞力。
  • 可強制執行:調解成立的「調解筆錄」等同法院確定判決,如果對方不按調解筆錄履行,可直接強制執行。
  • 可退裁判費: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可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壞處(缺點)

  • 多一道調解程序,增加訴訟拖延的風險(可能延宕3個月以上)。
  • 對造可能利用調解程序拖延時間,進行脫產。
  • 調解時,可能不小心講出不利己方的資訊,導致日後訴訟進行產生變數。
  • 雖然民事訴訟法規定調解中互為讓步之陳述不得為裁判的依據,然現實來說,多少還是會影響法院心證(調委會寫調解過程和結果),尤其法官親自調解的情況。
調解的好處與壞處
調解的好處與壞處

其他調解注意事項

除了上面所提及各點,請記得調解不是來吵架,保持風度,理性討論。雙方必定滿腹怨言,難免指摘對方,但適可而止。如真的無法達成共識,就調解不成立無妨,沒有一定要接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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