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遺囑,卻被其他繼承人搶先登記為公同共有?

父親去世有留下遺囑,遺囑內容表示市區精華地段的房子要留給大哥,然而百日後辦完喪事要去辦繼承登記的時候,赫然發現那個房子已經被登記為公同共有了?!怎麼會這樣子呢?遺囑不是說要單獨全部給大哥嗎?現在已經變成大家共有了,這該怎麼辦?讓本文告訴你!

只需一個繼承人即可辦理遺產公同共有

往生者有寫遺囑,繼承人準備要去地政事務所做登記,結果赫然發現被繼承人的房地已經被登記給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了!?

怎麼會發生這種事情呢?房屋土地被偷走了嗎?

許多人不知道辦理「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遺產」並不需要全部繼承人會同辦理(白話:即不用全部繼承人都蓋章),只要一個繼承人就可以幫其他全部的繼承人辦公同共有了。這也是為什麼其他繼承人都不知道的情況下,就被辦妥公同共有繼承了。

原來是因為遺囑內容中,最有價值的不動產沒有分給那位自己跑去辦公同共有的繼承人,所以那位繼承人在還沒有完成遺囑登記前就搶先去辦妥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實務上之可能會有這樣的情況,多半是利用死者去世後尚未辦理遺囑繼承登記之間的期間,單獨一個人就去辦妥繼承人全體公同共有。

如何解決搶先辦理繼承登記?

那是不是搶登的繼承人就佔便宜了,取得了原本沒有分到的遺產(雖然是跟其他人公同共有)?

不是的,公同共有只是一個暫時的狀態,雖然表面看起來搶登的繼承人也有一張權狀(權狀的權利範圍登載公同共有1分之1)但其實他並沒有真的擁有那個房屋的權利

題外話:這也是很多人對於公同共有狀態的誤解,從這個例子恰好可以看到「公同共有」未必是按照潛在應繼分來分配權利,甚至有可能是無權利。

搶登的人手上的權狀在日後依合法遺囑登記完畢後,也會被地政事務所公告註銷掉,所以其實是無效的權狀。

結論:遺囑只要是合法的,仍可辦理遺囑繼承登記

其他人不用緊張,雖然已經被辦妥公同共有,繼承人仍可持合法遺囑前往地政事務所辦理遺囑登記,按照被繼承人之遺囑內容完成登記。

至於被其他繼承人搶先登記公同共有而核發的權狀爲無效,也不用繳回。

關鍵條文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77點(民國108年6月25日內地字第1080263032號令新增):

經辦妥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登記機關得再受理遺囑繼承登記,並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原登記為公同共有之繼承人,原核發之權利書狀公告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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