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拋棄繼承」還是「自願不拿遺產」?遺產分割協議被撤銷,一堂數百萬元的課!

遺產分割協議被撤銷、拋棄繼承

同樣都是沒繼承遺產,為何還有分「拋棄繼承」和「自願不拿」呢?兩者差別在那裡?我該選擇那一種比較好呢?聽說有人欠銀行錢所以不繼承遺產,但選錯不拿遺產的方式,結果日後房子被拍賣,賠了好幾百萬元,是真的嗎!?遺產分割協議被撤銷是什麼意思?本文律師一次說明清楚,以後千萬別弄錯了!

前言

「當初辦繼承的時候,妹妹沒有拿到遺產啊。公寓全部都給媽媽繼承了,都已經是媽媽名下了,為何現在銀行可以來告我們叫我們回復共有?」

「代書沒有跟我說這樣辦會出問題啊?」

「現在該怎麼辦?這個公寓變回我們姐妹和媽媽3個人共有,所以妹妹那一份要被拍賣掉嗎?」

「拋棄繼承不就是不拿遺產嗎?有什麼差別?」

「如果當初有叫妹妹去法院拋棄繼承,就不會現在要賠250萬了。」

張小姐來事務所,連珠炮地問。

原來張爸爸去世的時候,家人考量妹妹欠了銀行300萬元無力償還,所以大家說好妹妹不要繼承,避免被債權人拿去抵債。

當時找了代書就辦完繼承了。媽媽也拿到新的權狀,權狀上的所有權人是媽媽的姓名。

大家想說這樣就萬事太平,結果沒想到突然有一天就收到來自法院的起訴狀,3個繼承人都被銀行告了,說媽媽名下的房子要被塗銷登記,變回3位繼承人共有。

「拋棄繼承」和「自願不拿」(協議不拿)的差別

不繼承遺產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拋棄繼承」、一種是「 協議不拿遺產」(自願不拿)。

雖然兩者都是當事人有「不繼承遺產的意思」,最後的結果看起來也一樣都是沒有繼承到遺產,然而在法律上效果卻天差地遠。

法院拋棄繼承

法院拋棄繼承的意思是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死者的所有權利義務,規定在民法第1174條。

民法第1174條:
1.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2.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3.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拋棄繼承有以下特點:

  1. 必須向法院遞狀。
  2. 在死者死亡3個月內(即知有繼承權的3個月內)為之。
  3. 遺產稅不得享受扣除額。
  4. 單獨行為(意思是不需要其他繼承人同意)。
  5. 債權人不得撤銷。

協議遺產分割取得「零」遺產(自願不拿遺產)

另外一種「不拿遺產」的方式是:繼承人們之間談好,某繼承人不要繼承任何遺產,該繼承人也同意不繼承遺產。

這種「不繼承遺產」的方式,本質上是繼承人之間對於遺產的協議,屬於契約行為,不用跟法院報備。

遺產分割協議有以下特點:

  1. 不用跟法院辦。
  2. 沒有3個月要完成的限制,繼承人不願配合,也可以永遠都不協議分割。
  3. 遺產稅可以享受扣除額。
  4. 契約行為(需要其他繼承人同意)。
  5. 債權人得撤銷(雖非穩定之實務見解,但不少法院持此見解)。

因為是繼承人之間的協議,所以遺產分配的內容怎麼寫都可以,可以是某位繼承人獨得全部遺產,當然也可以協議某位繼承人不繼承任何遺產。

這樣的情況其實就等於「自願不繼承遺產」,因此本文標題寫「自願不拿」。

要注意的是,協議不拿並沒有同時放棄債務,因此死者如果有債務,自願不拿的人也要一起承擔債務

簡單說,要好處沒有,但是壞處要大家一起承擔(?)。

遺產分割協議對繼承人彼此之間是有拘束力的,所以切記想清楚再蓋章簽名,沒有那麼容易可以反悔的。

印鑑章也記得保管好,如果沒有同意遺產分割協議的內容,不要輕易把印鑑章給他人。

拋棄繼承和協議分割的差別
「拋棄繼承」和「協議不拿遺產」的差別

「拋棄繼承」和「協議分割不拿遺產」如何區別

民眾常問,要如何知道我當初是辦那一種「拋棄繼承」?

最簡單的分辨方式就是:當初有無跟法院辦程序,如果有,就是「拋棄繼承」。反之,就是協議不拿遺產。

拋棄繼承/協議不繼承,何種方式比較好?

簡單說,如果繼承人有債務問題,法院拋棄繼承比較好。

反之,協議分割不取得遺產比較簡便處理,同時可以享受遺產稅的扣除額度。

兩者結果看起來一樣,都是沒有繼承到遺產,但是法律性質和法律效果卻是天差地遠。

因為遺產分割協議有被債權人撤銷的風險,因此如果某位繼承人有債務問題,建議還是要去辦拋棄繼承,不要協議分割不拿遺產。

這裡提醒:有繼承財產的人記得要叫不繼承財產的人去辦拋棄繼承,免得日後自己繼承到的財產被債權人強制拍賣掉!

回到一開始的故事,為何會被撤銷?

很多民眾不解的是,房屋土地都已經登記到別人名下了,居然還可以撤銷掉,變回大家共有?

是的,法律確實有這樣的規定,請參考下面法條:

民法第244 條規定:
1.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2.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3.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4.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上面第244條第1項說的「無償行為」就是指「遺產協議分割同意不拿遺產」,不少法院認為這樣是無償行為,等於無償送遺產給其他繼承人,因此認為可以撤銷遺產分割協議。

所以不要以為房屋變成自己名下就安了!!

以一個新北市舊公寓市價大約1000萬元,3分之1的持分,價值就是333萬元,因為當初不知道要辦拋棄繼承,結果後來必須用333萬來還債,這堂課真的不便宜

如果當時有向法院辦拋棄繼承

如果當時妹妹不是用遺產分割協議的方式不繼承遺產,而是去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那麼目前法院一致認為,拋棄繼承是不可以被撤銷的!(早期法院或許有不同見解,但目前穩定認為拋棄繼承是人格權之行使,債權人不得聲請撤銷。)

因此銀行都暗地裡等待,總有一天債務人會繼承遺產,如果債務人不懂法律,沒有去拋棄繼承,這樣銀行就有機會受償了。

有的代書可能怕麻煩,也沒有問清楚繼承人有沒有人有債務問題,直接就幫當事人辦遺產協議分割。

當事人也不懂,只知道某個兄弟姐妹欠錢很多,不可以繼承遺產,也沒有跟代書講緣由,只說繼承人已經說好要這樣分遺產。

糊里糊塗的就辦了協議分割繼承,結果日後銀行跳出來告繼承人,請求撤銷當初的遺產分割協議,強迫欠錢的人要繼承一份,然後銀行再去拍賣那一份遺產來抵債。

通常都是繼承人收到銀行或債權人的起訴狀,才大吃一驚原來這樣會出事,可是多半已經來不及了。

因為目前不少法院見解都認為債權人有權利可以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如果繼承人真的被告了,可能要燒香拜佛不要遇到持此見解的法官了。

遺產分割協議被撤銷,該如何解決?

  • 請務必找律師協助,看是否有勝訴空間。例如是否已經過除斥期間或請求權時效。對方主張是否有法律瑕疵,證物是否充足等等。家族遺產分配,多半涉及主要照顧死者之繼承人可能拿比較多之情況,於此情況應請律師妥善鋪陳論述,爭取法官認同個案並非無償贈與。
  • 如已經敗訴確定,利用持分不動產拍賣價格不好的特性,其他繼承人用優先購買權來買回來,減少損失。
  • 遺產分割協議書當初是否有設防火牆?還是制式的內容照抄而已?當初是否有找專業律師來擬訂?
  • 債務人可以試著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法院聲請消債更生,並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暫停訴訟。

重點

  1. 繼承人有債務問題記得選擇「法院拋棄繼承」。
  2. 繼承人沒有債務問題,選擇「分割協議不取得遺產」比較好。
  3. 拋棄繼承涉及法律專業與細節,並非自己辦辦就好,拋棄前務必諮詢律師,避免拋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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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末參考備註

法院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
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前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4條第1、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權固為具有人格法益之一身專屬權利,惟於繼承人未拋棄繼承,而本於繼承與其他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時,該公同共有權已失其人格法益性質,而為財產上之權利。從而,繼承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係公同共有人間就公同共有物所為之處分行為,倘全部遺產協議分割歸由其他繼承人取得,對未分割取得遺產之該繼承人而言,形式上係無償行為,若害及債權人之債權實現,債權人應得提起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撤銷訴訟,至債權人之請求有無理由,應於具體個案中調查審認是否符合該規定之要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7號研討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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